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(一)依法适用公职监护人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

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还包括: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负责任案,适用民法典的新规定划定了文体活动参加者的责任边界;用人单位侵犯员工隐私权应承担责任案,对如何正确、恰当使用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具有指引意义;好意同乘造成搭乘人损害驾驶人可减轻责任案,是广州适用好意同乘法律规定的首案,生效判决的处理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文明安全出行,共同构建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;网约车平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案,明确了网约车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,有利于网约车行业消费环境的营造;

2023年07月25日

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还包括: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负责任案,适用民法典的新规定划定了文体活动参加者的责任边界;用人单位侵犯员工隐私权应承担责任案,对如何正确、恰当使用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具有指引意义;好意同乘造成搭乘人损害驾驶人可减轻责任案,是广州适用好意同乘法律规定的首案,生效判决的处理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文明安全出行,共同构建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;网约车平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案,明确了网约车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,有利于网约车行业消费环境的营造;依法认定录音录像遗嘱效力案,法院详细剖析录音录像遗嘱形式并认定其效力,有利于设立遗嘱正当程序的推动;侵害人格尊严应承担相应责任案,在受害人伤情尚未达到伤残等级严重程度、但人格尊严遭受侵害并受到精神损害时,适用赔礼道歉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精神性承担责任的方式,有效修复了受害人心理、精神层面的创伤;保险公司对疾病释义条款应予提示说明案,厘清了保险公司应当对有关“疾病释义条款”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标准,有助于推动保险公司完善保险服务;买房“跳单”不得拒付中介费案,对中介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引导作用。



此次发布的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,着重体现民法典法律规范的适用价值,生动展示平等、自愿、公平、诚信、公序良俗、绿色发展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,有利于展示人民法院坚持主体平等、保护财产权利、便利交易流转、维护人格尊严、促进家庭和睦、追究侵权责任的执法办案理念。同时,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审理,提炼司法智慧,确立裁判规则,有利于发挥对社会指引的标杆作用,以公正审判凝聚人心。

案例1:依法适用公职监护人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


吴某于2010年10月28日出生,为智力三级残疾,原由生父母送予吴某某、李某燕(生母胞姐)收养,2011年8月22日办理收养登记。养父母于2012年、2014年先后病逝,吴某由养父的母亲陈某某养育。2018年起,陈某某因年龄原因无力照顾吴某,多次向街道和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申请转移监护权,将吴某送至儿童福利机构养育、照料。经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调查,吴某实际监护人陈某某和吴某的外祖父母均提出无力抚养监护,广州市儿童福利院同意接受吴某入住福利院集中供养照料,遂向法院申请变更吴某的监护权,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的起诉。


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认为,将吴某的监护人由陈某某变更为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,符合法律规定,还可以为未成年人吴某提供良好的生活、教育环境,有利于吴某的健康成长。故判决自2021年7月23日起,吴某的监护人由陈某某变更为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。2021年8月,吴某已送至广州市儿童福利院接受照料。


典型意义:为“公职监护人”制度提供司法实践样本


未成年人不仅是家庭的,也是国家的,家庭、社会、国家三位一体彰示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的中国特色。本案是民法典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,广州首例以判决形式确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案件,为适用民法典“公职监护人”制度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。本案中,人民法院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目标,与各部门联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,实现了政治效果、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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